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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会字[1994]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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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8:52
信息简介: 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法规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税的,补缴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科目。购货方应将补付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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