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发[1994]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法规继续有效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国税发[1994]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法规继续有效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8:51 |
| 信息简介: |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 财政部外发[1986]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法规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法规应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