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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部发[1994]102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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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8:42
信息简介: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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