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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预字[1994]11号 财政部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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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8:24
信息简介: 从1994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企驻厂员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我部报送“售表收入执行情况季报”(具体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年度终了后,应在1个月内,按季报格式向我部编报全年的售表收入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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