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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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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8:20
信息简介: 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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