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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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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8:16
信息简介: 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销货方或退货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根据此项退货额调整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销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此项退货额可以从其1994年当期销售额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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