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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4]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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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7:35
信息简介: 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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