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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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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7:06
信息简介: 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帐户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合同法规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按法规顺延)。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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