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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4]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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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7:02
信息简介: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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