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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综字[1994]第64号 财政部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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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6:31
信息简介: 征收范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城镇及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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