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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函[1994]46号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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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6:27
信息简介: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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