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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1994]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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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6:19
信息简介: 这次税制改革,增值税税基包括价外收取的一切费用,这是严肃税法、保护税基完整所采取的重要措施。目前,国家法规的在价外收取的各项基金都已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因此,为统一税收政策,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共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法规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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