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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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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6:07
信息简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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