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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令第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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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5:53
信息简介: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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