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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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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5:38
信息简介: 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在“八五”期间内,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提取和使用管理费。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年末管理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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