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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发[1994]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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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5:13 |
| 信息简介: |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