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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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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5:05
信息简介: 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法规》,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此法规既考虑了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核算体制,又照顾了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执行以来总的反映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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