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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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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4:51 |
| 信息简介: | 第四条第二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预缴税款。”修改为“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