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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字[1994]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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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4:49 |
| 信息简介: | 为了使1994年1月1日出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更好地衔接、协调、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