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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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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4:35
信息简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法规,应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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