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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994]财检办字第122号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及分成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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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14:15
信息简介: 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名单,由各地大检查办公室提出并上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受托检查单位的面必须达到40%以上。名单内的中央单位,地方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名单外的中央单位如有必要进行检查的,必须报经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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