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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统一行使省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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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2:53 |
| 信息简介: | 省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以将收到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