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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人社厅发[2022]31号 山西省财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做好就业见习扩规模提质量相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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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11:10 |
| 信息简介: |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