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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晋政发[2022]2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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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09:31
信息简介: 市场主体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使用其住所信息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被房屋所有权人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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