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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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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08:12
信息简介: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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