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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0]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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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07:25
信息简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 部分钢材;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 银粉;4. 酒精、玉米淀粉;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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