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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新地税三字[1995]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评估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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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01:17 |
| 信息简介: | 企业转制,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房产,按评估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对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固定资产清产核资(亦称评估),房产原值增加并计提折旧的,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