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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新地税征字[1996]0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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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01:15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