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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国税所字[1996]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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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01:14
信息简介: 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超过审批规定限额的部分,其下属企业税前一律不得扣除。总机构使用管理费虽未超过规定限额,但支出项目与生产经营无关或违反税法或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项目,经审批税务机关审核后,依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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