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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新地税征字[1997]0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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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01:1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