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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国税所字[1997]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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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01:13
信息简介: 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帐;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不得列为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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