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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财文[1997]2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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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01:10
信息简介: 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舍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 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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