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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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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6:01:06
信息简介: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获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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