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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新地税一字[1998]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1998]11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的具体试行意见[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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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6:01:04 |
| 信息简介: |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的照顾;其按增值税或消费税实际缴纳额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亦给予免征三年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