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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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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5:48:12
信息简介: 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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