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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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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5:45:58
信息简介: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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