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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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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5:42:52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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