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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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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5:35:45
信息简介: 对于部分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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