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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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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5:19:36 |
| 信息简介: |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