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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闽地税发[2004]15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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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15:03:43
信息简介: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329号文件执行,旅游企业支付的陪同费、旅游管理费、租车费、过路过桥费、以旅行社名义缴纳的行程责任保险、旅行社购买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矿泉水及全伴导游个人的吃、住、行等费用,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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