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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 海关总署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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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47:47
信息简介: 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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