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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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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44:50
信息简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继续执行《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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