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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4]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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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38:35
信息简介: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对《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中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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