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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4]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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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38:29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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