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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外企字[2004]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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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37:51
信息简介: 香港投资者提交上述有关文件,可提供原件,并须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或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对此,工商机关可免予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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