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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复[2004]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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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37:50
信息简介: 同周边国家已签订两国间“双边合作协定”,并且银行间已签署“边贸结算协议书”的,边贸企业在办理银行间人民币结算时,银行在确认该笔收入为企业的边贸出口收入后,应在其收入凭证“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上注明核销单号码、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及“供外汇部门核销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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