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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稽便函[2005]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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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30:45
信息简介: 总局督办案件的协查。在委托发函前,案发地省局稽查局应首先报请总局稽查局的审批,并呈报《关于××专案协查取证的函》(附件1)。在函件内,委托方对案件要定性或基本定性,暂不能定性的要提供基本案情、进展情况、比较清晰的涉案问题和明确的线索,提出具体明确的协查要求,注明案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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