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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4]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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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29:23
信息简介: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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