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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4]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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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29:15
信息简介: 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按规定上交省联社的上述项目的专项购建费用,从2004年度起,按不短于3年的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每年按规定上交的上述项目运转费用,当年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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