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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4]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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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25:56
信息简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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